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财采购罚字﹝2020﹞第3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20-06-11 00:00:00

京财采购罚字﹝2020﹞第3号

  当事人:钟毓堂(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975631173

  法定代表人:王建

  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园丁居民小区甲8号楼(3)-1-1号

  现查明,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原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017北京旅游宣传品印制发放及仓储经费项目(招标编号:0610-1741NF021131)(第二包),亦真上品(北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钟毓堂(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睿思灵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均参与了投标。亦真上品(北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是曹宇,在参加该项目期间,曹宇的社会保险由钟毓堂(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缴纳。钟毓堂(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是张科,在参加该项目期间,张科的社会保险由北京睿思灵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北京睿思灵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是党泽芳,在参加该项目期间,党泽芳的社会保险由亦真上品(北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中标供应商为亦真上品(北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原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旅游活动宣传项目(磋商编号:0610-1741NF021090),亦真上品(北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钟毓堂(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睿思灵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均参与了磋商。亦真上品(北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是曹宇,在参加该项目期间,曹宇的社会保险由钟毓堂(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缴纳。钟毓堂(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是张科,在参加该项目期间,张科的社会保险由北京睿思灵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北京睿思灵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是张智骏,在参加该项目期间,张智骏的社会保险由钟毓堂(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缴纳。北京睿思灵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招标文件》的代表是党泽芳,在参加该项目期间,党泽芳的社会保险由亦真上品(北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成交供应商为亦真上品(北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有采购文件、询问笔录、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0年2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京财采购听证告字﹝2020﹞第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2020年4月28日,我局对本案进行集体讨论。

  你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与其他供应商串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28日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6898元(两个项目采购金额137.96万元的千分之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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