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京财采裁字(2024)第49号)

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2024-10-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92546-XM001

  二、项目名称:改善办学保障条件---AB栋实验室及配套保障设施设备购置项目(新竣工楼配套及开办费)(实验室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部分)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金川博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韩西路128号144室

  被投诉人1:北京工商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33号

  被投诉人2:国金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号顺迈金钻国际商务中心9层9C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年7月10日。

  投诉人称:1.招标人北京工商大学招采办工作人员拒绝接受我司的质疑文件。2.招标文件第五章中二、技术要求设备部分的规格参数(如“磁力锁#最大静态直线拉力:280KG±5%;”)及检测报告(#6.要求所投产品取得中国防爆认证。防尘防水等级:IP66。投标人所投产品具备中国防爆认证并提供产品防爆证书(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等要求,有歧视性和排他性。招标文件要求的为常规检测报告,但各个供应商检测报告做的重点及技术方向有所不同,该要求可以在中标后重新检测取得,不应该放在招标文件中作为打分项。3.招标人回复中删除了关于“软件著作权”这类有唯一指向性的相关要求,但逐条回复我司的是“答复:为采购人的基本业务需求,经调研满足三个品牌”。该回答不专业也不负责任。因为满足三个品牌不能表示对其他供应商没有歧视性和排他性。4.第四章“二、评标标准”演示需在一个“智慧终端”上演示11项功能,该功能是极其简单的物联网信息采集技术,难度在那个提前嵌入软件的硬件设备上。招标文件在利用其他供应商没用提前制作该硬件设备为控标条件,排斥其他供应商得分。我司可以制作该类简易的产品,但是投标时间不允许,我司可以保证在中标后30天做出满足并超过所有功能的硬件设备(只需嵌入相关软件定制硬件即可)。

  投诉人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2024年7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机关于2024年8月7日和8月9日分别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各方分别于2024年8月7日、8月10日签收。2024年9月2日,我局向北京工商大学发出《协助调查函》。2024年10月17日,我局收到北京工商大学相关反馈意见,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协助调查、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间。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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