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财采购罚字〔2023〕第1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23-06-27 00:00:00

  被处罚人: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109207175

  法定代表人:李义勇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1号

  被处罚人参与了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北京市新媒体技师学院(下称“采购人”)机场设备运维专业群(第2包机场行李实训中心建设)采购项目(下称本项目)的投标并中标,中标金额121.80万元。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被处罚人《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本公司郑重声明,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制造商北京博维航空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经我局调查并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协助认定中小企业的函》认定:被处罚人和首都机场集团设备运维管理有限公司均与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相关规定,不属于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的规定,被处罚人与首都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应视为中小企业。综上所述内容,被处罚人《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

  我局于2023年4月13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于2023年4月13日提出了听证要求,我局于2023年5月8日组织了听证程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

  上述事实有采购文件、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协助认定中小企业的函》、询问笔录、我局向当事人发送的接受询问通知、听证告知书等证据材料佐证。

  被处罚人在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2023年6月19日,我局对本案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被处罚人“罚款6089.83元(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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